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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10个问题的权威答疑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1-12-13|浏览次数:

日前,财政部网站对网友提出的政府采购相关问题进行又一轮集中回复,实务干货满满,值得学习。

 

 

No.1 
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文件中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另外,按照发改委咨询答复,除勘察、设计和监理外的服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我单位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代建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请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项目建议书、可研、工程造价咨询、检测等服务项目,不管采用何种方式采购,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还是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和监理等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除勘察、设计和监理外的服务不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以上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No.2
问:多家预算单位联合采购,单个项目均不超过(100万),联合后超过100万,此类情况每个预算单位是否需要补报、新增政采预算?
答:如各单位采购的货物不属于集采目录内且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则该联合采购项目无需补报、新增政采预算。
 
No.3
问:最近碰到有供应商未在投标文件的报价明细表中填写投标产品的规格型号,而提供的证书上是有规格型号的,评委不能在评标现场判断产品和证书是否对应,请问这种情况下,有啥方式能帮助判断?
答: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报价明细表填报要求,对于未在报价明细表中填写规格型号的,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处理。招标文件未作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并视情作出处理。
 
No.4
问:政府采购项目开标时,代理机构发现两家投标人IP地址一致,代理机构应当如何处理?是否需要将情况书面报告财政局?代理机构是否有权要求投标人作出解释说明?
答:留言所述情形应将情况记录后正常开标,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采购代理机构无权自行要求投标人进行解释。
 
No.5
问:用于医用行业的显示器是否属于强制节能产品的范围,请问哪些显示器是属于强制节能产品的范围?
答:根据留言所提供的信息无法判断相关产品是否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请根据采购需求的具体技术要求、《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名称及依据的标准确定。具体可以咨询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电话:010-83886194/83886379/83886188)或者其他专业机构。
 
No.6
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通过网站发布购买服务信息,只有2家供应商前来投标(2家均符合条件),采购是否可以正常进行?
答:留言所述情形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No.7
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在实际操作中,是否这样把握:
1.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采购项目,不区分投标企业性质,只按照所投产品生产商性质执行价格评审优惠。
2.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只按照投标企业性质确定投标资格,不再针对所投产品生产商性质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在回复里有个问题核心未解决:对货物类项目,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只要投标人为中小微企业就可以?是否要追溯到投标的货物制造商亦均为中小企业(如100件商品,对应100家制造商均为中小企业)?如投标人为中小企业,但货物制造商不全是中小企业,是否投标人不具备政策上的资格要求而为无效标?
 
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
 
No.8
问:国办发〔2007〕51号文件里提到: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产品属于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节能效果明显;
二是产品生产批量较大,技术成熟,质量可靠;
三是产品具有比较健全的供应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四是产品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条件要求。在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中,实行强制采购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是产品具有通用性,适合集中采购,有较好的规模效益;
二是产品节能效果突出,效益比较显著;
三是产品供应商数量充足,一般不少于5家,确保产品具有充分的竞争性,采购人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
财库〔2019〕9号文件提到: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这两个文件对需要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认定标准不一样,评标时应当以哪个文件为准进行认定?还是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在线查询结果为准?
 
答:财库〔2019〕19号文件是根据国办发〔2007〕51号文件的规定,对产品具体范围作出的规定,两个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冲突。
 
No.9
问:贵司2021年4月7日(留言编号:5158-3667118)回复——为项目提供初步设计编制或评审的单位,可以参与除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以外的采购活动。我单位一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房屋修缮工程前期委托一家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编制后拟进行工程总承包竞争性磋商,该初步设计单位可否参与后续工程总承包采购活动?如可以,是否可以延伸理解为——工程初步设计不属于项目整体设计,采购人发布公告时公开已完成的初步设计文件,使潜在供应商能够处于同等条件下竞争,这样前期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就可以参与该项目后续工程总承包采购活动,不违反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答:为项目提供初步设计编制或评审的单位,可以参与除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以外的采购活动。留言所述情形如果工程总承包不包含规范编制、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可以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
 
No.10
问:我单位作为一家公立医院,医用耗材品种众多,耗材全年用量不可预估,其中部分品种一个财政年度内也有可能会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请问:1、医用耗材采购是否属于政府采购?2、医院不通过政府采购,自主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采购多家耗材配送供应商对医院进行耗材配送的方式是否可行?是否违反《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的相关规定?
 
答:全年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执行。

来源  北京筑龙数智招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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